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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死亡 儿子应由谁抚养?


本报讯 (通讯员 郑友钦) 近日,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抚养纠纷案作出判决,生母徐某应抚养其亲生子小杭(化名)至能独立生活时止,徐某之抚养义务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履行。

徐某,女,章镇镇某村村民,她与前夫谢某结婚后,于1991年5月4日生育一子,取名小杭。1993年12月17日,小杭生父谢某不幸因车祸死亡。1995年5月26日,谢某父母与徐某就抚养小杭达成一份“协议”,并经市公证处公证。“协议”主要内容为:小杭由谢某父母抚养,徐某自愿放弃监护责任;小杭在年满18周岁前,可自愿要求或谢某父母年老无力抚养教育时,可以改变抚养关系由其母徐某尽监护责任。

谢某之父于2003年8月也因车祸导致双脚残废,且已年逾七旬,无经济来源,继续抚养小杭不利于其成长、教育。而小杭也要求生母徐某抚养、教育,随母亲一起生活。为了孙子抚养问题,谢某父母曾要求徐某抚养其子小杭,徐某称自己已再婚,若认了儿子,后夫肯定要与自己离婚,且再婚后又生一子。经济困难,故不愿意抚养小杭。

无奈,谢某父母于去年12月向章镇人民法庭起诉,要求依法解除1995年签订的抚养“协议”,变更小杭由生母徐某抚养。2005年春节前,章镇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官对徐某做了耐心、严肃的法制教育,但徐某坚持己见,拒绝抚养亲生儿子。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使小杭能健康成长,前不久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徐某(生母)应抚养其子小杭至其能独立生活时止,徐某之抚养义务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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