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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纹作证对上号 流窜疑犯终落网


本报讯 (通讯员 马椿寿) 1月27日,市人民检察院以现场指纹鉴定书举证的3起流窜盗窃案被法院确认,并以盗窃罪对被告人项某、周某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3年并处罚金,使流窜于金华、上虞、嵊州的疑案一举被破获。

项某、周某均为江西九江籍人,曾因盗窃、抢劫罪被判刑7年、5年。两人刑释后不思悔改,流窜于浙江,采用专用工具,入室盗窃。去年7月14日,两人进入嵊州市剡湖街道平安里作案时被嵊州公安人员抓获,两嫌疑犯拒不交代。嵊州公安机关将项某右手食指指纹提取,经查,结果远程指纹工作站自动检索出项某的食指与去年3月金华某地一起盗窃案的现场指纹一致,迫使项某供出犯罪事实,又供出去年7月14日在上虞银河新村与同伙周某开锁入室窃得价值9522元财物的事实。市检察院及时批捕起诉,严惩流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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