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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步费”让出祸祟 法院判决应返还


本报讯 (通讯员 郑友钦) 近日,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因沙地承包经营权引出的2万元“让步费”纠纷作出判决:韩甲等三人返还给任某等两人“让步费”2万元。

任某、王某系上浦镇某村村民。韩甲、韩乙和施某均系章镇镇某村村民。上述双方均希望取得章镇镇某村水段水面沙地的承包经营权。2003年3月12日,韩甲等人所在的村召开招标会议,韩甲等三人中标,因任某、王某多次恳求,韩甲等三人与任某、王某达成“协议收据”一份:该沙地由任某、王某承包,任某、王某支付给韩甲等三人“让步费”2万元。同时约定,若该沙地的承包经营权未获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韩甲等三人退还给任某、王某“让步费”2万元。任某、王某按约支付人民币2万元。之后,该沙地承包经营权未获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某、王某多次要求韩甲等三人返还该款,均遭拒绝。

去年9月下旬,任某、王某向章镇人民法庭起诉,要求韩甲、韩乙、施某共同返还“让步费”人民币2万元。在开庭审理中,法官对韩甲等人做了大量的说服教育,但韩甲等人借故拒绝返还。近日,市人民法院判决:韩甲、韩乙、施某返还给任某、王某沙地承包经营权之“让步费”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8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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