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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人员将提高基本养老金

按每月人均增加50元标准普遍调整



本报讯 (记者 贺陶 通讯员 朱卫娣) 日前,根据浙劳社老(2005)184号文件精神,企业退休人员将普遍提高养老金,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每月人均增加50元标准普遍调整。

本次调整的范围和对象为:全市企业中200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和按国发(1978)104号、浙劳险(1993)185号、浙政(1997)15号文件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具体由两部分组成:退休(退职)人员按月人均24元标准提高;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长短分档确定月调整标准。

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增加15元;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增加2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的增加25元;缴费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的增加30元;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增加35元;缴费年限满35年不满40年的增加40元;缴费年限满40年及以上的增加45元。

退职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增加10元;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25年的增加15元;缴费年限满25年及以上的增加20元。

执行“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调整,按退休(退职)时计发基本养老金所确定的系数,分别乘以“双挂钩”的调整额确定。

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参照企业离休干部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执行,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确保在2006年1月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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