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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

不得参与矿山生产经营


本报讯 (通讯员 虞纪) 最近,省纪委、监察厅下发了《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参与各类矿山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知》,就坚决制止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参与各类矿山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问题提出了五个不准:一是不准本人或以他人名义以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等形式,或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参与各类矿山的生产经营。二是不准本人或以他人名义在各类矿山中兼职或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三是不准本人或以他人名义接受各类矿山的干股、红利。四是不准本人或以他人名义从事各类矿山工程的招标、投标和承包、转包活动,以及从事各类矿山产品的营销和矿用装备、器材、原材料等的供销活动。五是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从事各类矿山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

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专项清理活动。清理对象为全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清理范围为参与投资入股各类矿山的生产经营行为,清理方式为各单位宣传发动、登记造册、自查自纠。按照《通知》要求凡本人或以他人名义已经投资入股各类矿山的,在12月31日前撤出投资,并向所在单位纪检监察组织报告并登记,注明投资单位、投资时间和数额、资金来源以及撤出资金的证明等。

同时,市纪委、监察局将会同市委组织部、公安局开展专项检查,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号码为2214292),接受群众监督。对逾期不撤资的,一经查实,一律先予免职,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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