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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房屋拆迁补偿确定新标准

调整以城区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为重点



本报讯 (记者 贺陶 通讯员 龚建炜) 近日,经市政府批准, 2005年度城区及各建制镇建成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及附属物等补偿标准正式实施。

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办法》和《上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市建设局、市发展计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组织有关科室人员,对城区及各建制镇建成区新建混合结构住宅用房、非住宅用房的市场交易价格进行市场调查、测算,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拟订了2005年度我市城区各建制镇建成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及附属物等补偿标准。

从今年2月份开始,四个局拟定了《2005年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测算方案》,并对城区范围内的开发公司和部分中介机构进行逐个走访,搜集2004年1至12月份房屋成交价格的有关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得出市场平均价。另外,通过乡镇城建工作人员对本区域内的房地产市场调查,获得了较为准确的房屋市场价,为制定合理的货币基准价奠定了基础。

根据我市提出的跨越式发展思路及城市建设重心北移的现状,结合本市房地产市场行情,我市对原货币补偿基准价的地段等级作了新的调整。这次调整,以城区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为重点,使之逐步趋向市场价,调整后的货币补偿基准价,将鼓励被拆迁人采用货币补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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