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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行使监督职权

市检察院撤销一行贿案


本报讯 (记者 陆军 通讯员 陈辛江) 近日,市检察院启动人民监督员程序,5位人民监督员以无记名投票形式表决,同意反贪局对王某涉嫌行贿一案拟作撤案处理的意见。此后,经该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同意对此案作撤销案件处理。这是该院自去年10月份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以来首例接受人民监督员评议的案件。

去年8月,市检察院在查办其他案件过程中发现王某有涉嫌行贿犯罪行为,遂于8月9日对其进行立案侦查,8月10日对其刑事拘留,8月23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该院反贪局认为王某虽有行贿行为,但不具备行贿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构成要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拟作出撤销此案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要求,反贪局将此案向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提请监督。

5位人民监督员首先阅读了与此案有关的书面意见和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并听取了侦查人员对此案的情况和适用法律介绍。自1999年至2000年间,王某先后多次向建设单位有关领导送上人民币10万余元,以求得他们对其承接和承建的市政工程给予关照。5位人民监督员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陈述各自的看法,在讨论过程中,还向侦查部门提出王某所承接的工程有否应当进入而未进入招投标环节,所承建工程是否是劣质工程等一系列实质性问题,在确实查清无上述情形的基础上,发表了他们自己的意见,体现了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监督的严肃性。随后5位人民监督员对此案进行了独立评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形成表决意见,一致赞同检察院反贪局提出的对王某拟撤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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