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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有关政策补充规定

部分退休者享受养老金不再“封顶”


本报讯 (记者 贺陶)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日前补充发文,取消“1994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在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本人缴费年限长短增发养老金要受到‘封顶’限制”的规定。

根据浙劳社劳(2004)218号文件精神,我市约有9300余名企业退休人员能普遍提高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每月平均增加48元左右。据悉,我市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标准为828元/月。

提高的养老金包括,退休(退职)人员按月人均调整提高22元和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长短分档确定的月调整标准部分。后一部分的具体标准是: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增加10元,缴费年限满40年及以上的增加40元。退职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增加8元,缴费年限满40年及以上的增加20元。

新补充的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劳社老?眼2005?演18号文件规定,凡1994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在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浙劳社老?眼2004?演218号文件规定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本人缴费年限长短增发养老金。其中,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15元;缴费年限满3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增发后的月基本养老金不再受当地企业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封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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