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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 日 上 虞


依法加强和改进对投资行为的监管

完工建设项目将实行集中验收


本报讯 (记者 厉红祥) 从今年开始,我市范围内除杭州湾上虞新区外的各类投资主体的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项目竣工时将接受全市的统一验收。这意味着,今后建设项目竣工后,除特殊情况外,不再进行单项验收。这是记者日前从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的。

据悉,实行建设项目竣工集中验收,目的是为了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在此基础上依法加强和改进对各类投资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新出台的集中验收办法,今后凡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工业项目竣工集中验收由各乡镇(街道)牵头,总投资在50万元及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集中验收由各项目主管部门牵头,其余项目由市便民服务中心牵头,并根据建设项目的不同情况由牵头单位分别组织发展计划、经济贸易、规划、建设、国土、环保、消防、安监、人防、水利、气象、建管、财政、专业审计等与项目建设行政许可或备案、核准、审批有关的部门和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参加,视情由项目建设单位邀请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参加竣工集中验收的各有关部门须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有关规定要求,认真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及现场建设情况,提出意见,作出评价;牵头单位须综合各部门的结论和意见,出具竣工集中验收意见书。

据了解,竣工集中验收的主要内容有:产业政策和投资强度执行情况;工程质量情况;土地利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各类控制指标执行情况;项目实施进度及建设期限执行情况;规划落实情况;配套设施落实情况;环保、消防、安监、人防、水利、防雷设施装备落实情况;工程档案备案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需要验收的内容。建设项目竣工集中验收合格的,各有关部门须根据建设项目《竣工集中验收意见书》和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在3个工作日内分别核发相应证书,兑现地价优惠政策。验收不合格的,各相关部门应出具限期整改和处罚意见,并书面当场告知申请验收单位。

另外,对验收不合格而又无法进行复验的建设项目,牵头单位应及时进行协调,有关部门应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要求,一次性书面提出意见并进行处理。对违反用地面积、投资强度、容积率等审批规定的处理意见由国土部门出具,违反规划、环保、消防等其他审批规定的处理意见由各有关部门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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