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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切实维护公共利益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言人就发布实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新华网北京9月25日电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25日联合发布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言人就发布实施《规定》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发布实施《规定》的必要性是什么? 

答:十多年来,互联网在我国快速发展,已成为人们交流思想、娱乐休闲的重要渠道,成为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的重要平台,成为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新兴媒体。但同时,由于互联网传播的特性,一些虚假新闻、导向错误的新闻信息在网上流传,损害了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曾于2000年11月发布《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为规范我国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发挥了重要作用。经过五年的发展,互联网技术、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形式和内容都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暂行规定》的有关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根据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高度重视互联网等新型传媒对社会舆论的影响,加快建立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行业自律、技术保障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加强互联网宣传队伍建设,形成网上正面舆论的强势”的要求,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信息产业部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针对互联网等新型媒体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新发布的《规定》遵循《宪法》、《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要求,贯彻透明行政、公开行政、公平行政的精神,规范了行政主体、行政对象的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明确了相关的责任、权利、义务,体现了合法与合理、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管理与服务相统一的原则。发布实施《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满足公众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的需求,维护公共利益,保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问:《规定》有哪些重要内容? 

答:《规定》共分6章33条,主要包括:管理对象的界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设立条件及审批、备案程序,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规范,日常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 

《规定》所指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管全国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工作。经审批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转载新闻信息或者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应当转载、发送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并应当注明新闻信息来源,不得歪曲原新闻信息的内容。 

问:申请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程序是什么? 

答:《规定》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超出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第二类是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第三类是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设立前两类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设立第三类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对设立各类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资质,《规定》中作了详细的表述。

问:《规定》在维护公共利益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规定》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国家鼓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健康、文明的新闻信息。 

同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中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十一)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规定》还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接受公众监督。因此,公众在网上发现违法和不良信息,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网站举报,也可以通过其他正常渠道举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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