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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大事记


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8日发表《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白皮书。以下是文件中列举的有关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主要事件:

中国共产党自1921年成立后,就积极探索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成功地制定和执行了民族政策,团结并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的1947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已经解放的蒙古族地区就建立了中国第一个省级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区。

1949年9月,在新中国成立前夕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根据中国共产党的建议,各民族、各党派代表共同协商决定,建立统一的多民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并通过了在当时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这个纲领专章阐述了新中国的民族政策,并明确把民族区域自治确定为一项基本国策。

1952年,中国政府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自治机关的组成、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利等重要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1954年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载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中。此后中国历次《宪法》修改,都载明坚持实行这一制度。

1955年10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

1958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

1958年10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

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成立。

1984年5月31日,在总结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经验的基础上,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并决定自同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1993年,中国政府颁布《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以保障民族乡制度的实施。

2001年,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进一步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在充分尊重和体现民族自治地方各族人民意愿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了修改,使这一法律更加完善。修改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截至2003年底,中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中国在相当于乡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共建立了1173个民族乡。

(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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