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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为药品招标采购建立“黑名单”制度


新华社杭州2月2日电 浙江已经决定对药品招标采购活动建立不良数据库记录,规定凡在招标活动中有不良行为的当事人,将被列入“黑名单”,并追究相关责任。近日,这个省所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都收到了这份《浙江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不良行为处理办法》。

据《浙江日报》报道,处理办法共规定了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20种不良行为,如招标人规避检查,不按规定收取招标费用,采购中要求供货单位开具与实际成交价不符的发票,不按时给付药品费用等行为;投标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向有关人员行贿谋取中标,中标后放弃中标,投标人(中标人)委托的配送企业不按合同规定向医疗机构配送药品等;招标代理机构泄露投标人商业秘密,擅自提高中介服务费用等。

与此同时,对这些不良行为,浙江省有关部门将追究责任。对弄虚作假、串标、行贿受贿的,责令中标无效;情节严重的,在一至两年内取消其参与本省招投标资格。

据浙江省纠风办有关负责人介绍,2003年底到2004年初,浙江省级医疗机构和杭州市级医疗机构相继进行两次大规模的药品招标采购,金额达15亿元。浙江省、市纠风办对此都进行了全程监督。根据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浙江省纠风办联合卫生、药监、工商、物价、劳动、发改委、经贸委等8家单位联合出台了该处理办法。

处理办法还要求,浙江省各地在药品招标采购活动中,发现当事人不良行为的,应及时报浙江省药品招标监督管理办公室,经纠风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纳入数据库系统管理。各市、各招标主体在招标活动前应当在相应范围内公布这份不良记录的“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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