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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出台预防职务犯罪地方性法规


新华社杭州1月16日电 近日闭会的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批准了《宁波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这是浙江省第一部预防职务犯罪的地方性法规。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目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最大的难点是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执法主体,各单位和部门仅仅靠政策、觉悟和积极性来开展预防工作,缺乏法律保障。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人士认为,《宁波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的出台,有效地解决了这些问题,有助于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构建惩防结合的反腐倡廉体制。

条例中还有一些规定也颇引人注目。如: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或玩忽职守致使本单位发生职务犯罪案件;拒不接受有关监督机关提出的预防职务犯罪建议;对控告人、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明知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职务犯罪行为而不举报;阻挠监督机关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以上情形之一的都将被通报批评,并对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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