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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为弱势群体撑起一方晴空

见习记者 王佳


近日,市人民法院对一申请司法救助的贫困当事人徐某实行了准予缓交诉讼费的救助措施。

原告徐某是下管镇上前村人,去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妻子死亡和本人受重伤。事故发生后,经有关部门鉴定,徐某伤残等级为:左侧肢体偏瘫,构成伤残七级;智力部分障碍,确定为伤残七级;一眼复视构成伤残十级,已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为治伤,徐某已花去医疗费7.8万元,但至今,被告王某共支付过3.8万元,其它费用拒不承担。为看病,徐某家中所有的积蓄都已花尽,还欠下了许多外债。家中有两个未成年的女儿,现徐某已无力抚养教育,家中一切全靠六十多岁的父亲打工维持。岳母年近七十,体弱多病,全靠子女赡养维持,家庭经济十分困难。法院了解到原告徐某一家的困难后,决定准许徐某缓交诉讼费。

据了解,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打官司必须先预交诉讼费后人民法院才予立案受理,这条规定确实给那些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迫切需要得到法律保护但经济又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出了个难题。200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终于出台《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给那些困难的当事人解决了燃眉之急。自该规定颁布实施以来,我市人民法院积极推行司法救助制度,帮助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伸张正义,司法救助力度得到了显著增强。

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那么,究竟哪些当事人可申请司法救助呢?根据该规定,当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的;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的;为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的;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为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生活困难的;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司法救助,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在司法救助过程中,市人民法院坚持实际效果与实际效益相结合,既保证了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得到及时救助,又严格范围,防止司法救助的滥用;同时进一步完善了司法救助审批制度,明确了审批权限,严格了审批程序,使这一司法为民制度真正落到了实处,让特殊群体看到了希望,感到了温暖,使救助对象能够依法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真正为弱势群体撑起了一方晴空。据统计,今年1至5月份,我市人民法院为31名当事人提供了司法救助,其中缓交金额达3.4万元。

市人民法院在实行诉讼费用缓交、减交、免交的司法救助时,还不断延伸救助内容,让真正有需要的人得到更多的帮助,真正体现了为民办实事的宗旨。在原告顾某和被告章某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原告顾某为上海人,在我市发生交通意外,被撞成颅脑挫裂伤,颅底骨折,现仍处于植物人状态,尚需继续治疗。其委托代理人向被告提起诉讼,但因原告已送至上海,给法院的鉴定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为此,市人民法院专门派出法医官等4名工作人员带着器械亲赴上海为顾某进行鉴定,经鉴定,原告顾某的伤被评定为伤残一级,并依法对此案进行了审判。

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夏增铨说,司法救助充分体现和深化了“司法为民”的观念,让所有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都能及时得到司法救助,都能够打得起官司,都能够充分地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司法救助一是依法缓、减、免诉讼费,彰显了司法关怀;二是诚心诚意办实事,体现司法的人民性。去年年底,三名工人因被某公司拖欠年薪而向法院提起诉讼,但被告某公司负责人却不见踪影,为此,民庭工作人员冒着严寒在被告家门口足足等了三个晚上,终于在一个大雨滂沱的深夜等到了被告。“不好意思,这么晚了还来打扰你,我们是市人民法院民庭的工作人员,是为三名工人来向你追讨年薪的,我们已在你家门口等了三个晚上……”在工作人员表明身份和来意后,被告被他们的工作精神所深深打动:“不好意思的是我,实在对不起,这些天我也是去外面讨钱了,打算讨回来给我的工人们,可是到现在还没讨到,明天下午不管是否讨到钱,我一定去法院交款给工人们。像你们这样为老百姓办实事真是让人感动,相信以后要是我需要讨款,你们也一定会这样为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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