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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抄袭了他人作品?”

——“奇案”纠纷当事人杨国华讲述“奇案”

本报记者 章海宁


因为“莲花落”光碟《五命奇案》与磁带《大宋奇案》剧情如出一辙,吴宝炎和杨国华两位曲艺演员终于对簿公堂。而作为被告的杨国华更因为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背上了抄袭他人作品的恶名。不服一审判决的杨国华遂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主持调解,杨、吴两人最终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

“奇案”风波已尘埃落定,但当事人之一的杨国华显然还有话要说。他说,省高院尽管没有就案件作出判决,但在调解书中,只字不提侵权及赔偿事宜,而且规定一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实际上已经表明了一种态度,即我录制的《五命奇案》对原告的《大宋奇案》并不构成侵权,抄袭之说无从谈起。

杨国华说,小时候,村里经常有外地的戏班子搭台演出。长期耳濡目染,使他对“莲花落”产生了浓厚兴趣。1980年,也就是杨国华16岁那年,嵊州某戏班子“承头”老金伯(演出业务联系人)见小国华唱得有板有眼,一高兴便送了他两个剧本,即《包公智断无头案》和《飞云剑》。凭着这两个现成的剧本,悟性较高的杨国华开始登台演出。后来又经人引荐,拜在著名曲艺家胡兆海门下。历经风霜雨雪的磨炼,杨国华终于成为群众喜爱的曲艺演员。

2003年5月,杨国华将《包公智断无头案》改名为《五命奇案》,演唱录制成“莲花落”光碟上市出售。光碟一经面世,引起了知名曲艺演员吴宝炎的关注。因为早在1998年,吴宝炎已演唱录制了盒式磁带《大宋奇案》。现在《五命奇案》跟《大宋奇案》剧情简介惊人相似,吴宝炎认为杨国华侵犯了他的著作权,要求与杨国华私下协商解决。但杨国华认为自己依据的是嵊州版本,何况自己又从未听过吴的演唱,拒绝与吴私下协商。

私下协商不成,只好法庭相见。去年10月,吴宝炎将浙江文艺音像出版社、浙江汇源音像连锁有限公司和杨国华共同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制作、销售《五命奇案》光碟,在绍兴市级传媒上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费25000元。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吴宝炎于1981年收集一定民间素材,独立创作出“莲花落”剧本《智断无头案》(后录制成磁带《大宋奇案》),该作品著作权属原告吴宝炎享有。三被告之行为已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杨国华则认为,本案讼争的《智断无头案》、《五命奇案》全部取材于民间故事,这个故事发生在宋朝,在民间广为流传。他演唱该曲目是在1980年,比原告自认的创作时间还早一年,不存在“偷学”、“抄袭”之说。同时,杨还对吴的原创合法性提出了质疑。但由于当初嵊州“承头”赠送的两本剧本一本标有“1980”年份,关键的《包公智断无头案》刚好没有标明年份,缺少有效证据的杨国华一审还是败诉。

不甘蒙上“抄袭”恶名的杨国华立即向省高院提出上诉。但他深知,要打赢这场事关名誉的官司,必须找到“承头”老金伯。为此,杨国华利用整整一星期时间,走遍了嵊州城镇乡村。结果发现,老金伯已于15年前因病去世。就在杨灰心丧气时,嵊州三界一个名叫吴国庆的村民声称,当初是他替“老金阿公”抄的本子。据吴国庆介绍,当初这两个剧本均为越剧剧本,但因“老金阿公”要送唱“莲花落”的杨国华,特地口述改编成了“莲花落”唱词。这件事,他母亲郑银香、堂弟吴国强均可作证。

杨国华遂将吴国庆等人的证人证词提交给省高院。今年4月29日,省高院开庭审理杨国华上诉案件。审判长问被上诉人吴宝炎,你说杨国华侵犯了你的著作权,他的《五命奇案》唱词和表白与你的剧本是否一模一样。吴宝炎表示故事情节基本相同,唱词、噱头、白口则不尽相同。审判长表示,素材取自民间故事,故事情节当然基本相同,要求吴出示与《五命奇案》相同的文字资料。由于吴宝炎无法提供文字资料,法庭宣布休庭。后经合议庭合议,合议庭认为此案无需再审,建议双方庭外调解。在高院的主持下,双方终于达成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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