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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上海 活跃着一支法律奇兵

——浙江沪鑫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林镥海和他的同事们

本报记者 孙大牛


为家乡父老说话

上虞作基地,浙沪为阵地,替上虞建筑企业保驾,为父老乡亲说话。大上海,活跃着一支上虞的法律服务奇兵。

这支法律服务队伍称呼浙江沪鑫律师事务所,由知名律师林镥海先生创办,自1994年进入上海建筑领域从事法律服务以来,他们抓住上海新一轮城市发展的契机,立足房地产经营和建筑施工领域,成功代理700多起经济案件,在房地产开发、参联建、商品房(预)销售,以及工程款追讨、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和工期延误纠纷等方面有着深刻的理论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1997年,沪鑫所代理上海华科高科技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虹房集团有限公司房产参联建纠纷一案,认定对方合同无效。争议标的一个亿,挽回经济损失5000余万元。

1998年,沪鑫所代理浙江舜杰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川沙农业银行损害赔偿一案,认定川沙农行出具虚假验资历报告。川沙农行承担175万元赔偿责任。

2000年,沪鑫所代理浙江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诉上海宝城商业房产公司工期延误一案,认定工期延误责任在宝城公司,为五洋公司挽回损失70余万元……

十年来,沪鑫律师事务所屡创经济案件的经典胜诉范例,为客户挽回损失数十亿元。

最近,浙江沪鑫律师事务所获得上虞唯一的“绍兴市十佳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事务所主任律师林镥海同时被命名为“绍兴市优秀律师”。

小律师闯大上海

提起浙江沪鑫律师事务所,人们就会想到昔日“小律师闯大上海”的故事。上虞是全国著名的建筑之乡,是“五匠”人员的集散地,早在1994年,上虞在沪的建筑企业就有63家,建筑大军号称十万。这些企业和员工在为大上海建设添砖加瓦的同时,有着诸多的烦恼。因为外地人身份的关系,许多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被人恶意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现象比比皆是,亟需得到一流的法律服务。当年,上虞市委、市政府提出“上虞经济发展到哪里,法律服务就跟踪到那里”的号召。上虞一名青年律师林镥海主动请缨,承担法律服务重任。他毅然放弃在上虞奋斗打造的个人品牌,放弃了事务所丰厚的待遇,冒着无法预知的业务风险,单枪匹马来到上海滩,建起了只有一个人的上虞市人民政府驻沪法律服务处。到岗第一天,林镥海站在“沪办”的简易工作室前,望着夏夜星空,写下了“替建筑业保驾,为家乡人说话”的座右铭。

初到上海,林镥海律师骑着自行车,日复一日地在上海的大街小巷穿梭,研究上海建筑市场,了解客户诉讼愿望,寻找案件胜诉证据;晚上熟习案卷,查考司法条文,准备应对策略,常常研习到深夜。林镥海律师是个工作迷,别人是“八小时工作制”,他却自定为“八小时休息制”,一桩桩看似异常复杂的案子,经过他的潜心琢磨和理性梳理,变得脉络清楚,攻守有序。为了工作,失去了许多孝敬父母的机会。2000年8月1日中午10时,上虞老家的家人打来电话,告诉他母亲病危,要他速归,见上母亲最后一面。恰好该天下午林镥海要代理家乡一家建筑企业应诉施工逾期案件,须去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出庭。他强忍泪水,上庭据理力争,一举胜诉,为代理公司避免了数十万元的施工逾期罚款。但等林镥海深夜赶回上虞老家,哭倒在母亲床前时,母亲已经永远闭上了那双饱含期待的眼睛。在沪十年,林镥海个人承揽了家乡在沪建筑单位和建筑民工的民事、经济、刑事案件500多起,胜诉了一批难、险、特、奇案件,成为上海律师界的翘楚人物,部分案例变为法律实践的样板案例,受到法学界人士的赞许。

分辨黑白依法争

上海是创业者的天堂。但沪鑫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知道,要想在大上海立足和发展,不仅要有献身律师事业的坚定意志,还要有一身开展法律服务的真才实学。许多律师求全求博,企图承揽所有诉讼案件,而沪鑫所律师却求专求精,把自己基本圈定在“经济界的律师”范围之内,执业定位是“始终走在建筑、房地产专业法律服务的最前沿”。在提供建筑法律服务过程中,林镥海律师主张“不战而屈人之兵”,逐步摸索并建立了一套从土地开发、施工建造到商品房(预)销售等各阶段全过程律师参与式的非诉讼法律服务模式。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庭外和解法律服务。律师全过程参与式非诉讼服务模式以积极防范的方法避免和处理经济纠纷,在国内罕见。它有利于节省企业主的时间和精力,有效防止部分合同伙伴因不懂法律而反目成仇,受到部分经济纠纷案件双方的好评。

1997年,上虞谢塘建筑工程公司与上海悦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洽谈承建位于上海武夷路555号的“悦达花苑”施工业务时,双方一前一后签订了两份合同。谢塘公司施工中按照补充合同“每平方米面积闭口包干”方式执行,结果发现该项目每平方米要亏损200元,工程总亏损额达到400万元。为此,该公司向数家律师事务所咨询,没有结果。沪鑫律师事务所了解情况后,全面调阅资料,详细了解情况。结果发现,补充合同虽然表面上时间在后,但属于事先预约,实际签署在正式合同之前,只是当时甲方要求时间不必落款,补充合同的时间是甲方私自签署的。这份合同实际上是一份变形的阴阳合同。这一发现使律师们士气大振,但问题也随之而来,谢塘公司没有能够提供任何可以证明这份阴性补充合同先签的证据。林镥海、鲁宏两位律师义无反顾地踏上了漫漫的取证之路,他们到“补充合同”签署的上海龙华迎宾馆去寻找签约时的会务费记录、查找签约时的有关照片和签约时在场的礼仪小姐,做调查笔录,取得补充合同实际比正式合同签署在先的事实依据。接着,针对司法界对阴阳合同无效认定的争议,去上海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上海市建委调阅有关批文,获得阴阳合同认定无效的法律依据。该案经过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反复慎重审议,历时七年。期间,林镥海律师还联系了上虞的全国人大代表葛英姿帮助呼吁。葛英姿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以浙江省代表团名义连续两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联名议案,要求依法公正审理此案。2002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驳回悦达公司的再审请求,悦达公司按正式合同履行了工程款,向谢塘公司补充支付工程款6822862元。此案胜诉后,轰动了上海司法界,成为当时的一大经典案例。而沪鑫所律师去伪存真、不屈不挠的代理精神也因此广为传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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