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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漂亮穿耳朵 吃尽苦头打官司


本报讯 (通讯员 赵椿彪) 今年22岁的崧厦镇赵某,由于穿耳朵而引起“左耳廓化脓性软骨炎”,在赔偿无着的情况下,赵某一纸诉状,将金银加工店陈某告上了崧厦法庭。崧厦法庭经过开庭审理,当庭作出判决,判决陈某赔偿赵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2068.60元。

赵某为了把自己打扮得更加漂亮,邀了小姐妹一起到沥海镇陈某开设的金银加工店去穿耳朵。陈某热情地加以接待,为赵某及同来的小姐妹一起穿好了耳朵,并收取了每人三元的费用。约过了一星期,赵某左耳开始红肿,并逐渐糜烂,赵某在发现左耳有炎症后,先自行服用消炎药,但未见好转,又去村卫生室、沥东卫生院治疗,在治疗无明显好转的情况下,赵某去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确诊为“左耳廓化脓性软骨炎”。赵某又先后去市人民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治疗,共花去医药费2694.40元。陈某认为,赵某在穿耳孔后一星期发生红肿,是由于赵某工作环境不好,引起细菌感染所造成的;且赵某在左耳发生红肿后未及时与店主联系,也不注意休息并及时治疗,导致了医疗费用的扩大,赵某自己也有责任;对赵某的伤,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在赔偿不着的情况下,赵某一纸诉状,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陈某赔偿各类费用5000余元。

法庭经过开庭审理,认为陈某在明知自己经营的金银加工店无穿耳孔经营范围,又无医疗职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赵某穿耳孔,造成赵某“左耳廓化脓性软骨炎”,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赵某在穿耳孔后,在明知左耳有炎症,仍继续上班,且未去正规医院及时治疗,造成损失扩大,亦有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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