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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相为饵实施抢劫

湖南人陈某被判有期徒刑10年


本报讯 (见习记者 刘金平) 以色相为诱饵实施抢劫的湖南人陈某,9月22日,被上虞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以罚金1万元。

34岁的陈某系湖南安化县人。2003年5月11日17时左右,陈某伙同他人,以女色为饵,将喜好女色的路人徐某诱骗至百官街道赵家村樟沥路某出租房内。一进门,陈某一伙就采用拳打脚踢暴力殴打等手段,从徐某身上劫得黄金项链1条、黄金手链1根,合计价值人民币12600余元。此后,陈某离开了上虞。

2004年5月14日,陈某在金华街头游荡,因为形迹可疑被金华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留置盘问,交待了自己在上虞参与抢劫的犯罪事实。5月15日,陈某被上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6日被逮捕,7月21日,移送至市人民法院审查起诉。

法院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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