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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极行使诉讼权 法庭判决全额赔


本报讯 (通讯员 赵椿彪) 百官街道的阿康与崧厦镇的阿锋因故产生纠纷,由于阿锋消极行使诉讼权利,为此崧厦法庭日前依法作出判决,判决阿锋全额赔偿阿康医疗费、误工费合计1634.5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662元。

阿康的岳父与阿锋的父亲是兄弟。今年3月的一天,阿康岳父向阿锋的父亲催讨医疗费发生争吵并打架,阿康前去劝架,阿锋拿起西瓜刀将其划伤,造成阿康“右前额及上唇裂伤”。阿康受伤后,即去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060.3元。阿康受伤后,经法医鉴定:误工费从受伤之日起一个月,计574.2元。由于阿锋在法庭受理案件后,消极行使诉讼权利,在法庭送达有关诉讼文书时,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在答辩期间亦未积极答辩和提供证据,在开庭审理时,也不到庭参加诉讼,鉴于阿锋的消极应诉,丧失了自己的诉讼中原应享有的答辩权、举证权、反驳权和陈述权,所以法庭作出上述判决。

在民事诉讼中,原、被告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诉讼权利也是平等的,原、被告都享有对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对等的诉讼义务。为此,有关民事诉讼当事人只有充分、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才有可能胜诉或尽可能减少因败诉带给不利于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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