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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贿赂贪污公款

龚志江数罪并罚一审被判刑十六年


本报讯 (通讯员 孙奇杰 记者 章海宁) 昨日,市人民法院对原崧厦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龚志江受贿、贪污一案公开审理,法庭当庭认定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数罪并罚,依法判处龚志江有期徒刑16年,没收财产5万元,并对其非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被告人龚志江在担任市地产管理所所长、土地资产评估中心副主任、建设土地环境保护局土地管理科科长、土地管理局建设用地管理科科长、土地管理局副局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9次收受他人贿赂合计人民币23万元、美金2000元。如1998年上半年,市某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开发城区广场新村地块,经理阮某为了在土地出让定价上得到龚志江的关照,在一次晚饭后用车送龚回家之际,送给龚人民币5万元。2000年7、8月份的某日,另一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经理沈某,应龚志江之邀前往参观新居装潢,为感谢龚志江在房产开发中的关照,并为了进一步与龚搞好关系,在楼梯口送给他7万元人民币,龚予以笑纳。 

此外,龚志江还合伙贪污公款。1996年上半年,时任市地产管理所所长的龚志江和会计董某、办事员杭某(均另案处理)共同谋划,采用收入不开票、不入账的方法,将由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代收的应交市地产管理所的土地出让补交款12万元人民币予以私分,其中龚志江一人独得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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