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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不付钱 被判无商量


本报讯 (记者 高放 通讯员 阮万里) 到商铺里采购了物资没有付钱,讨要时又说是帮他人代购却又拿不出证据。结果,法庭判决购物付钱没商量。

2002年9月至2003年1月,家住我市道墟的王某在绍兴新世界家具城,向商铺业主吴某购买了五金材料,共计价值4915元,在几次购买中,王某均以记账形式购得。此后,吴某按王某的说法到刘某处讨要,然而,刘某并不承认曾委托王某购买材料的事情。讨要不到货款的吴某于今年4月将王某告上市人民法院。

在法庭审理中,吴某向法庭提供了几份送货单,单上均有被告王某在验收人栏上签字。法庭审理认为,被告王某既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购买行为系代理行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购买行为事后经过被代理人追认,故应由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审理中,被告王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法庭最终判王某支付吴某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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