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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称委托 走上法庭却无证据


本报讯 (记者 高放) 王某在购买材料时不付钱,称自己是代理购物,最终却又拿不出证据,日前,法庭判决王某必须支付货款。

2002年9月至2003年1月期间,家住道墟的王某8次到绍兴新世界家具城工地吴某处购买五金材料,总价值4915元。购物时,王某称是帮刘某代购,没有付款,货物送到后,王某又在验收人栏签字。今年3月,吴某在催讨无果的情况下,向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支付货款。吴某同时称,曾按被告王某的说法向刘某提起诉讼,但刘某不承认曾委托王某购买材料。

市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在吴某的送货单上,虽载明收货单位为新世界(一标)、新世界家具城、新世界家具城(一标)等,但被告王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行为系代理行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购买行为事后经被代理人追认,故应由被告王某自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支付被告货款49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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