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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转院治疗 医疗费用自负


本报讯 通讯员 赵椿彪 近日,崧厦法庭成功调解一起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倪某赔偿原告朱某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补偿费、误工费、交通费,合计13207元,但朱某因擅自转院治疗所花去的医疗费及自行购药的费用2800元只能自己承担。

事情发生在2002年11月8日,沥海镇的朱某无证驾驶助动车自南向北行驶到沥海镇某村丁字路口,与正由东向北转弯亦无驾驶证的倪某所驾驶的拖拉机相碰撞,造成朱某“右内后踝、腓骨下段骨折,胫距关节脱位,下胫腓韧带断裂”。朱某受伤后,倪某即陪同朱某去慈溪市骨伤科医院治疗,并做了“右踝部切开复位钢板螺钉内固定术加克氏针钢丝内固定术”,住院43天,期间倪某支付了朱某住院时的医疗费6707元及交通费300元。朱某出院后,按照慈溪市骨伤科医院医嘱继续去慈溪市骨伤科医院随诊,并在沥海卫生院换药。但此后,朱某因伤仍感脚肿痛并有炎症,在未有转院证明的情况下,去绍兴市中医院及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仁济医院治疗。朱某的伤经法医鉴定后,认为不构成伤残,但可给予6000元的一次性补偿。为此,朱某要求倪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法医鉴定费、一次性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合计2.6万余元。在法庭上,法官首先明确了双方的责任,双方当事人无证驾驶,造成事故的发生,双方均有责任;朱某在治疗过程中,在未有医院转院证明和公安机关同意的情况下,去绍兴市中医院、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仁济医院治疗的医疗费及擅自购药部分的费用应自负。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双方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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