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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相诱至出租房 趁机盗取钱和物


本报讯 (记者 章海宁 通讯员 吕大兔) 5月13日下午,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站街女”谌某盗窃一案。经合议庭合议,以盗窃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以盗窃罪判处谌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以窝藏、包庇罪判处曹某有期徒刑1年。

邓某与谌某均为湖南安化县人,系夫妻关系,事发前暂住百官街道赵家村。2004年1月9日18时许,两人密谋,由谌某以“敲背”为名,将被害人倪某诱骗至出租房。邓某趁机溜入室内,盗走倪某放在外衣裤内6000余元及手机一只,合计6800余元。安化人曹某明明知邓、谌系盗窃犯罪嫌疑人,仍为其安排出租车逃离上虞,在三号桥出租车签证岗接受检查时,又谎称赃物手机为自己所有。

旁听此案的一位警方人士告诉记者,“站街女”伙同他人盗窃被法院定罪的案例并不多见。但事实上,被害人遭盗窃甚至抢劫的已屡见不鲜。很多当事人因自己参与色情活动,明知中了圈套却不敢向警方报案,要么“哑巴吃黄连”,自认晦气隐忍不言;要么“怒向胆边生”,采取暴力手段解决,最终使自己也成了罪犯。警方忠告某些“好色”男人:洁身自好,远离肮脏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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