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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致残起纠纷 互相体谅解难题


本报讯 (通讯员 蔡志贤) 外地民工王某不慎在工作中受伤致残,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协调下,用人单位3月30日当庭一次性支付王某各类伤残补偿金近3万元。

王某系龙游县小南海镇前桥村人,去年3月被我市一家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招收为员工。5月15日晚,王某在操作时不慎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右手食指、中指、环指及小指伤残。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及时派车送王某到医院救治并派员护理,治疗期间企业全额支付了医疗费用。6月27日,劳动行政部门认定王某为工伤,在8月、10月份,绍兴、上虞二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王某为伤残柒级。

在审理中,通过双方陈述答辩、举证质证后,双方都愿意调解处理,仲裁庭根据有关规定的工伤待遇标准,核定企业应支付王某工伤各项待遇计28275.18元。双方在调解过程中互相体谅,终于妥善解决了这起伤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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