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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买房陷阱

本报记者 高放


去年以来,我市房价飞涨,一些颇具市场意识的市民将买卖房屋作为投资理财的一种方式,获取了丰厚的回报。因为有利可图,一些房产中介公司瞄准了这一赚钱渠道,超范围运作,买卖起房产。为了逃避工商行政部门的处罚,这些中介公司采用欺瞒手段欺骗当事人,购房者谢某就因此遭受较大的损失。记者将由市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案件介绍给读者,提醒市民在今后的购房活动中小心陷阱,谨防上当。

事情要从城中村改造说起。百官某村的杜某受父亲委托出售一套政府补偿的安置房。市区一家房产中介公司负责人董某获悉此情况后,找寻一名“托儿”吴某出面与杜某签订了买卖房屋(期权)的合同(根据规定,房产中介公司只能提供房产信息而不能直接参与房屋买卖,房产中介公司为了得到房源,找“托儿”获得房源,属于违规操作,市区一些房产中介公司基本上采用这种手法获得房源。托儿在其中得到了中介公司的一笔报酬)。合同规定,杜某如违约,将赔偿吴某2万元违约金。吴某完成任务,将房源交于董某并获得报酬后不再出现,此后的操作由董某亲自出场。

这时,谢某因儿子结婚需要也在寻找房源,经市区另一家房产中介公司介绍,找到董某所在的房产中介公司,并与该公司达成购房的意向。

2003年8月14日,董某与谢某签署买卖房屋合同时,董某向谢某出具了伪造的(董某自己书写)杜某的委托书,又以受委托人的身份与谢某签约,并当着谢某的面在买卖合同上签上自己和委托人杜某的名字,还在杜某的名字上盖上自己的手印(董某本是房产中介公司的法人代表,谢某也是从他的房产中介公司获得房源,在签署合同时,董某只签署自己的名字而未加盖房产中介公司的印章,其目的就是为今后若发生纠纷可使公司脱离干系,否则,公司会因违规经营而“下课”。同时,伪造杜某的委托证书和签名,也是要使合同无效,两者均为逃避处罚埋下伏笔)。合同约定,董某作为杜某的委托人,将位于恒利的一套住房及附房以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谢某,谢某首付20万元,其中2万元作为定金。双方还约定,如若违约,将双倍赔偿定金。第二天,谢某将首付款交给董某。

此后,杜某变卦将房屋转卖与他人,与董某达成口头协议,杜某赔偿1.8万元给董某,杜某与吴某签订的合同中止。(据法庭介绍,董某之所以同意杜某的要求并获取比合同约定低2000元的赔偿金,一方面是因为董某获悉购房者为房产中介公司的管理部门的一位执法人员,另一方面,他清楚与谢某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可不履行赔偿责任)。而对此事,谢某则完全蒙在鼓里。 

2003年底,政府安置房交付使用,谢某却发现董某卖与自己的房屋已有人在装修。一怒之下的谢某将董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董某返还预付款,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5.8万元。

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董某出示的杜某的委托书系伪造,判定董、谢两人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在董、谢两人房屋买卖纠纷中,谢某也存在着小过失,即没有求证杜某的委托书是否真实有效。最后经法庭调解,董、谢双方达到协议,由董某返还谢某的20万元购房款,同时董某赔偿给谢某经济损失26000元。

据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夏增铨介绍,目前,房屋买卖纠纷案日益增多。在法庭受理的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涉及到房产中介公司违规买卖房产,扮演着极不光彩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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