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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数额特别大 未遂亦判十年刑


本报讯(记者 章海宁) 3月8日上午,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罗吉玉抢劫一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罗吉玉犯抢劫罪,判处10年6个月有期徒刑。

罗吉玉,男,1973年7月5日出生,广西忻城县农民,小学文化程度。因涉嫌抢劫,2003年12月2日被市公安局刑拘,12月15日被市检察院批捕。

法院审理表明,2003年12月1日18时许,被告罗吉玉在崧厦镇东街地段,对被害人宋某采用脚踢、摔打等暴力手段,抢劫宋某皮包,因被害人反抗呼喊,被告罗吉玉抢劫未遂,在逃跑过程中被当场抓获。被害人宋某皮包内有人民币21400元及小灵通一只,合计价值人民币21827元。

法院认为, 被告罗吉玉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虽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但因抢劫数额巨大,依法应予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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