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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窃败露 暴力抗拒

一小偷以抢劫罪被重判4年


本报讯 (记者 章海宁 通讯员 孙奇杰) 小偷偷了557元人民币,法院却判了他4年有期徒刑。原来,这个小偷在逃跑过程中,竟用啤酒瓶打伤了前来追赶的当事人,其性质已从最初的偷窃转化成了抢劫。

2月6日下午,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韦海龙抢劫一案。

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10月15日9时许,被告人韦海龙窜至本市沥海镇南门村许金标小店,趁人不备之时在小店抽屉中窃得人民币557元,当其欲离开现场时,被店主许金标发现并追赶,被告人为逃离现场抗拒抓捕,用啤酒瓶将店主许金标头部打伤,被告人韦海龙因盗窃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被告韦海龙对检察院指控的事实部分无异议,但他认为,他只是想偷点钱,并无抢劫意图。至于用啤酒瓶打伤店主,只是想尽快逃离现场。他认为,自己充其量不过是个小偷,而不是检察院指控的抢劫犯罪嫌疑人。

法院经合议庭合议,对检察院的指控予以采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韦海龙4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

审判长吕大兔闭庭后告诉记者,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而《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就是抢劫罪的有关定性和量刑。事实上,盗窃罪侵犯的是单个客体,即公民的财产权,而抢劫罪则侵犯的是两个客体,即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本案被告起先只是盗窃,但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了暴力,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从而构成了事实上的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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