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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狗肉案昨一审判决

第一被告被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1万元罚金


本报讯 (记者 章海宁 通讯员 孙奇杰) 曾在我市引起轩然大波的毒狗肉案件昨天迎来了一审判决。市人民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陈某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万元;其余3名被告分别处3个月拘役及数额不等罚金。

2003年3月至8月,被告徐某、叶某、杨某分别用剧毒药物在我市境内毒杀家狗20只、150只和40只,出售给做狗肉生意的被告陈某。被告陈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被告徐某、叶某、杨某等人出售给其的死狗系剧毒药毒死,仍在家中大量收购,先后共收购毒死狗9000余公斤,并储藏于我市某食品公司冷库内,欲于冬季在市场上出售供人食用。

2003年8月14日,市卫生局在该食品公司冷库内查获了这批毒狗肉,经绍兴市及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抽样检测,均含有氰化物。2003年8月18日,陈某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陈某被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徐某、叶某、杨某则分别被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市检察院指控,被告陈某、徐某、叶某、杨某明知是掺有有毒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仍予以收购、出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食品罪,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的意见予以采纳,裁定被告陈某、徐某、叶某、杨某之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考虑到毒狗肉尚未在市场上出售,客观上未造成严重后果,经合议庭合议,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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