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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他人发生性行为该定何罪

检察院指控强奸 法院确认一锤定案

马椿寿


一起在上虞乃至绍兴地区罕见的三名犯罪嫌疑人强迫威胁两男两女公开进行性行为表现案该定何罪?经过上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们反复“琢磨”后,大胆地确认为强奸罪后法院提起公诉,日前,上虞市法院一锤定案,终使犯有抢劫、强奸两罪的被告人得到应有的惩罚,被告人牙森、麦麦提明被判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2000元和剥夺政治权利4年;被告人努某因犯罪时未成年被减轻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0元,使上虞市公检法办案史上一起疑案划上句号。

牙森、麦麦提明、努某及另案处理的马某都是新疆籍人,2003年7月22日深夜,酗酒后3人窜至上虞市开发区犯下一起令人震惊的严重罪行。其基本罪恶行径是:3人持刀冲入了一家还在营业的美容院内,采用殴打、持刀威胁等暴力手段,从店主宋某、服务员陈某、徐某及两名顾客等5人中劫得人民币8700余元、手机1只、小灵通3只,总价值达10000余元。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后,3人为寻欢作乐,竟用刀威胁、强行将两男(顾客)三女带到楼上,强令全部脱光衣裤,分别在包厢内和走廊上发生性关系,稍有不从,即用刀敲打威胁,三人在旁观看,捧腹淫笑。案发后,上虞警方很快将其中2人抓获,并快速查明全案,于2003年10月25日,对牙森、麦麦提明、努某等以抢劫、强奸1人的事实移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对强迫性行为表现这一从未遇到的事实,究竟涉嫌何罪无法确定而难以认定。

面对这一疑难、复杂案件,市检察院指派办案骨干挑重担。对如此令人发指的罪恶行径,如不指控犯罪对罪人是放纵,如确认那又是犯何种罪行呢?承办检察官通过大量工作,查看有关司法解释,并通过网络手段查找有关案例资料,同时,公诉科全体检察干警进行认真研讨,最后,对这一强迫两男两女性行为表现的罪恶行为确认为强奸(未遂),也因为3名歹徒不仅抢劫、又强奸3人(其中2人为未遂,而3人属强奸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处10年以上徒刑),故落网的两人被起诉法院。尽管辩护律师有种种辩护理由,但以事实为依据的市人民法院确认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于去年12月19日作出上述判决,检察机关正确定性定罪既维护公平正义,又狠狠打击了犯罪,终使这罕见的疑案划上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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