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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汪佳龙一审被判刑十二年六个月


本报讯 (通讯员 孙奇杰 记者 章海宁) 9月30日,市人民法院对原市规划建设局局长、党委书记汪佳龙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汪佳龙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0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被告人汪佳龙在担任市建设局局长、党委书记期间,接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阮某的请求,利用职权加快其企业改制进程,使广场新村商住楼成为改制后的开发项目,并提供工作上的方便。1999年5月至2002年初,阮某为表感谢,先后六次送给汪佳龙人民币315000元、美金36500元。1999年8月至10月,汪佳龙接受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的请求,利用职权在其承接和承建市政工程中给予关照,王某为表感谢并继续得到关照,先后两次送上人民币40000元。此外,1994年初至2001年初,汪佳龙还先后七次收受某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章某贿赂人民币17700元。综上,汪佳龙累计收受他人贿赂15次,合计人民币372700元、美金36500元。今年5月15日,被告人汪佳龙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退清了全部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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