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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将移交地税征收

市地税局10月1日起负责征收工作


本报讯 (通讯员 田毅) 为了认真贯彻《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依据省地税局和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联合发出的浙地税发200443号《关于失业保险费移交地方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原属劳动保障部门收缴的失业保险费将移交地税部门征收。市就业中心已将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名单、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和基金收支情况等四类资料移交地税,市地税局将于2004年10月1日起开始负责征收工作。

最近,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地税局、农业银行召开会议,对失业保险移交地税工作进行了协商,明确职责和相关任务。按照会议精神,市就业中心和社保综合科等科室积极联系市地税征收科,进一步落实三方联网、费率统一、基数确定、反馈方式等具体问题,所有工作将在9月底前全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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