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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销售价实施调整


本报讯 (记者 徐芳) 日前,省物价局正式发布了关于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等事项的通知,自6月15日抄见电量起,全省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4分钱,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后确定调整方案。

据介绍,此次调整将电价类别由8大类改为6大类,适当提高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的比重(中小化肥用电不变),用价格杠杆促进用户提高变压器利用率,调整体现国家产业发展的导向作用,对农业生产和中小化肥用电价格继续执行优惠政策;对六个高耗能用电行业(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按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类和鼓励类企业,试行差别电价,取消了原大工业中电石、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优惠电价政策。

此次调整也体现合理负担原则。除农业生产和中小化肥用电价格不作调整外,农业生产用电中执行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的每千瓦时还降低0.10元执行,对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将拟采取分段式加价调整办法,按用电量大小适当减少对低收入、低用电量居民的影响,对居民生活用电调整方案还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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