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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职工失业救济待遇有所提高


本报讯 (见习记者 王佳 通讯员 章伟国) 近日,我市230名失业职工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取了两个月的医疗补助金,失业职工的失业救济待遇又有所提高,这将更好地解决我市失业职工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

根据日前绍兴市出台的《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从今年4月份开始,失业职工领取保险金的标准,按当年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70%确定,并适时调整。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办理招工录用手续并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其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按照相同缴费时间的城镇职工可以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含医疗补助金)总额的40%确定。

其中,失业职工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医疗保险的,可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效凭证提出补助申请,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按其本人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10%享受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但不再享受住院医疗费补助;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未参加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医疗保险的,按本人每月失业保险金的5%享受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据了解,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为480元/月,因此失业职工每月的失业保险金额为336元,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医疗保险的医疗补助金为34元,合计每人每月能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取370元,比原先领取的失业救济金增加90元;而未参加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医疗保险的医疗补助金为17元,合计每人每月能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取353元,比原先领取的失业救济金增加73元。

此外,我市未参加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医疗保险的失业职工在享受待遇期限内,如患病到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负担医疗费确有困难的,本人或亲属可自出院之日起3个月内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范围及标准,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可按不超过其住院医疗费总额的50%给予补助,但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失业职工无特殊原因到非统筹地区住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不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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