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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上养老医疗“双保险”

我市出台基本医疗保险扩面政策



本报讯 (通讯员 陈文春 见习记者 宋彦佩) 为进一步维护非公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最近出台《关于进一步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意见》,规定凡参加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非公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均可参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据悉,该扩面政策中的医疗保险缴费最低标准以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4.6%确定,其中0.6%为大病救助基金。企业职工按月缴纳,自由职业者按年缴纳。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对象,按规定报销住院医疗费,并得到大病医疗费救助。要求所有未参加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城镇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用人单位应在2004年6月底前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新办企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参保手续。单位参保的,自缴费后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住院医疗)保险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待遇;个人参保的,须连续缴费满5个月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据了解,按养老保险扩面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必须满20年,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中已退休、退职人员须在2004年12月底前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费,其基本医疗保险可以从补足后次月享受;2005年1月1日以后补缴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从补足缴费年限之日起5个月后方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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