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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两区和两区以外地区出让土地使用权

土地契税征收政策有调整


本报讯 (记者 郑志勋) 备受广大工矿企业和市民关注的土地契税征收政策有调整。近日,市财政局专门发文,对两区和两区以外的地区出让土地使用权规定了不同的土地契税计税依据及征收方式。

据悉,在上虞经济开发区、杭州湾精细化工园区内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凡在2001年7月31日前已与两区管委会签订土地出让协议,并已上报土地使用项目的,将免征土地契税;凡在2001年8月1日至2003年11月30日期间已与两区管委会签订土地出让协议,并已上报土地使用项目的,继续按两区管委会协议出让土地价格,价内征收土地契税;从2003年12月1日起,除上述情况外的两区内所有出让土地,将一律按协议出让土地价格价外征收土地契税。

根据完善后的政策规定,在两区以外的地区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凡在2003年11月30日前市国土资源局已正式受理的建设用地项目,以及已办农用地征用、转用,而尚未办理具体项目用地审批手续的,按国土部门出具的缴款通知书上确定的总地价,价内征收土地契税;从2003年12月1日起,除上述情况外的所有出让土地,将一律按国土部门出具的实际成交价,价外征收土地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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