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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毒食品追究风暴”第一案一审判决


据新华社北京10月11日电 被称为浙江省“毒食品追究风暴”第一案的“毒鸭舌案”,10月9日在乐清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高义因犯生产有毒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9000元。

2002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王高义在乐成镇前山村自己家中加工鸭舌时,为使鸭舌色泽好看,存放时间长,就在加工过程中加入了亚硝酸盐,共生产鸭舌制品约300公斤,销往乐成、柳市等地。同年8月24日晚,一个年仅5岁的小孩陈迪明随家人在乐清市国际大酒店用餐时,因食用了王高义加工的鸭舌制品而发生食物中毒。经乐清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被告人王高义加工的鸭舌制品中亚硝酸盐含量高达每公斤2974.24毫克,严重超标。后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对被告人王高义处以行政罚款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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