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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干支流重点防洪控制断面防汛特征水位作出调整


新华社武汉5月18日电 为推动长江流域江河防汛特征水位规范化与制度化,水利部及长江水利委员会对长江流域干支流的40个重点防洪控制断面的防汛特征水位在汛前作出调整,调整后的各重点防洪控制断面防汛特征水位普遍提高,特征水位的设置变得规范明确。

据长江防总办公室负责人介绍,根据长江流域目前防洪形势及防洪工程现状,调整江河防汛特征水位,统一其设置和含义十分必要。首先,1998年长江全流域性大洪水后,国家及时加大了对防洪工程建设的投入,江河的防洪形势有了明显改善,大规模的堤防建设使长江的防洪能力基本达到长江流域规划报告中设定的标准,其防汛特征水位需要作出相应调整。如长江最为险要的荆江河段,沙市的保证水位从44.67米提高到45米,螺山的保证水位由33.17米提高到了37.23米。另外,包括湖南的湘资沅澧四水及洞庭湖区、江西的信江等五河及鄱阳湖区、汉江等长江重要支流及湖泊的警戒水位或保证水位也大多数被调高。

其次,以往长江流域各省对防汛特征水位的确定标准和称谓不尽统一,在一定程度上给防汛、管理、媒体宣传及群众了解水情带来混乱,尤其给分洪调度决策带来不便。如各省市常用的防汛特征水位就有防汛水位、设防水位、警戒水位、保证水位等用语,有的省市还有危险水位、高危水位、危急水位等称谓。

据介绍,去年,水利部水规总院主持召开了确定江河防汛特征水位方法与程序讨论会,规定江河防汛特征水位只设置警戒水位和保证水位两级,明确了江河防汛特征水位确定的程序和基本原则,并要求各流域机构积极开展江河防汛特征水位确定工作。此后,长江防总办公室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的防洪标准分别拟定长江流域防汛特征水位,先后多次组织专家及沿江省市水利厅对《长江流域主要控制站防汛特征水位研究报告》进行讨论,最后报水利部核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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