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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让基金会在“阳光”下运行


新华社北京3月19日电 民政部副部长姜力19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表示,《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施行确立了公开、透明的原则,将进一步规范基金会的各项活动。

“基金会是面向公众的公益组织,社会责任大,公众关注程度高,其活动是否规范关系到爱心资源的保护,关系到基金会的信誉和公益事业的发展,必须在自律的基础上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姜力说。

即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规定,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条例还从基金会自律、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等方面做了相应的规定,以确保基金会活动的规范、公开、透明。条例从公益法人组织机构的特点出发,专门设立了“组织机构”一章,明确规定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有针对性地规范了理事会的组成和议事决策程序,监事的设置和职能,以及防止基金会内部人员发生利益冲突行为的具体规则。姜力介绍说,条例还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对基金会依据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基金会要接受年度检查,要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基金会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之后,要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的查询、监督;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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