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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院宣判两起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


新华社北京2月26日电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新闻中心获悉,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和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法院26日对两起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做出一审判决,非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四名被告人分别受到刑罚处罚。

2001年五六月间,中银(宁波)双鹿电池有限公司职工陈声连购入假冒本公司注册的“双鹿”牌5号电池600箱(每箱1200节)并予以藏匿。2002年6月,经与钟嘉林预谋,由钟嘉林出面重新挑拣、包装该批假冒电池后,陈声连联系销售具体事宜,先后非法销售上述假冒“双鹿”牌电池共计445580节,销售金额人民币120450元,实际收回货款62400元。案发后,从二被告人租房内查获假冒的“双鹿”牌电池330000余节等物。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声连伙同钟嘉林非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判处陈声连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处陈嘉林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

2002年12月至2003年9月间,浙江省平阳县无业人员郑庆星伙同张福清(另案处理)共同出资租赁该县水头镇原东方化工厂厂房,在无合法委托印刷手续的情况下,雇用庄和玉等人非法印制北京市一企业注册的“大宝”牌化妆品标识94300套,其中的70000套已销往外地。案发后,郑庆星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平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郑庆星、庄和玉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非法印制注册商标标识,郑庆星还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依法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被告人郑庆星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被告人庄和玉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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