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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制定三类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新华社北京1月13日电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郝昭成13日在此间说,为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促进企业积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国家制定了三类税收优惠政策,已有近200万再就业人员享受到了这些优惠。

在国务院新闻办13日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郝昭成说,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分为三类。一是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政策。如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在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同时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起征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了三年免征税收待遇后,月营业额达不到起征点的仍可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二是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在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税和企业所得税,但前提是该企业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必须占职工总数的30%或以上。如果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比例达不到30%,规定每吸纳1%,给予免税2%的优惠。这个政策同样适用于新办的商业,即只从事零售业务的企业,但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不能享受营业税的优惠,因为它缴纳的是增值税。另外,对于吸纳了下岗失业人员的现有服务型企业和商业(只从事零售业务)企业,只要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30%或以上,将获得减征30%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此外,现有企业每吸纳一个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每年将抵缴企业所得税两千元。

三是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只要是符合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改组、改造,对富余人员实行分流安置,就给予其减免三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郝昭成说,除了这三类新制定的政策外,我国将继续执行一些已有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新老政策只能择一执行,不能累加执行。目前,我国再就业人员中有51万人被安排在公益岗位上,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剩下的人中有接近200万人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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