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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毒狗肉难逃法律制裁

4名犯罪嫌疑人昨被提起公诉

      

本报讯(通讯员 陈辛江) 12月25日,因大量收购有毒狗肉,并准备投放市场、牟取暴利的犯罪嫌疑人陈某和提供有毒狗肉的犯罪嫌疑人徐某、叶某、杨某被市检察院以涉嫌销售有毒食品罪,向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今年3月至8月间,徐某、叶某、杨某三人分别用“山萘粉”剧毒药物作诱饵在上虞市境内毒杀家狗200余只,约3000公斤,出售给陈某。陈某则以牟利为目的,明知徐某、叶某、杨某等人出售给其的系毒死狗的情况下,仍在自己家中大量收购,先在家中的冰柜内冷藏,等积到一定数量后,再转至冷库储存。至案发,先后共收购毒死狗9000余公斤,并储藏于上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冷库内,欲于冬季在市场上销售供人食用。2003年8月14日,上虞市卫生部门在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冷库内查获陈某所储藏的狗肉共计9347公斤。该批狗肉分生、熟肉经绍兴市、上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抽样检测,均含有氰化物。

案发后,市检察院于9月25日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率先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随后又对徐某、叶某、杨某三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作出逮捕决定。

新闻链接: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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