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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赘拒尽赡养义务 父亲上法庭讨公道

      

本报讯 (通讯员 郑友钦) 近日,上虞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儿子入赘拒尽赡养义务的赡养纠纷依法作出判决。

年过六旬的王某,系章镇镇某村村民。他与妻子生育三子,即长子阿祥、次子阿军与幼子阿庆(均系化名),王某含辛茹苦地将他们抚养成人。阿祥于1995年2月到江苏省太仓市女方落户,阿庆于1994年初在谢塘镇某村女方落户,王某与阿军一起生活。2003年初,王某因患胃病在医院动手术,被切除三分之二,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今年8月后,三个儿子未能满足王某所需的生活费。

今年9月,王某一纸诉状将三个儿子告上法庭。市人民法院章镇人民法庭受理此案后,于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阿祥辩称,我与阿庆已离家多年,王某一直与阿军一起生活,照顾帮助阿军家,阿军应多负担一部分。阿庆的辩称意见与阿祥一致。阿祥、阿庆不仅不愿意在法官主持下调解,而且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名。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法律规定的义务。阿祥、阿庆以自己到女方入赘为由,应少尽赡养义务,于理不合,于法相悖。为此,市人民法院判决,阿祥、阿庆、阿军从今年11月起,每人每月给付王某生活费70元、每人每年给付王某口粮谷100公斤;王某所需医药费由他们各承担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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