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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初放弃权利 今日追悔莫及

      

本报讯 (通讯员 蔡志贤) 最近,我市一家制衣公司的职工许某,手捧《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焦急万分地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办公室反映说:“劳动合同我没有签字,离开企业时还有一个月工资未领,现在反倒要我支付违约金。这怎么办?” 

经了解,这位职工姓许,去年12月15日与厂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至2003年12月24日止。今年2月8日后,许某不辞而别。同年3月14日,制衣公司以许某不履行劳动合同为由,申诉到市仲裁委,提出要求许某按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经济责任。仲裁委依法立案,并按规定向许某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劳动仲裁申诉书》副本及《开庭通知》。然许某认为合同又不是自己签的,劳动仲裁又不是司法部门,不予理睬。结果在仲裁审理时,许某无故缺席,放弃了自己的答辩与反诉权利,仲裁委只好依法作出缺席裁决。依照法规规定,许某在收到《裁决书》后,不服仲裁裁决可在十五天内向上虞市人民法院起诉,然许某又一次认为仲裁裁决书又不是法院判决书,抱着无所谓的态度,再次放弃了自己的申诉权利。8月下旬制衣公司见许某对执行《仲裁裁决书》无动于衷,遂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强制执行的请求。

据此,仲裁委办公室同志告诉许某,劳动仲裁是《劳动法》赋予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是依法处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的必经程序。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书及生效的裁决书具有法律效力,申诉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一方不履行调解和生效的裁决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在劳动仲裁过程中,放弃自己应诉、答辩、反诉、上诉之权利,是造成今天被动局面的根本原因,责任完全在你本人。听完这席话,许某追悔莫及,埋怨自己法律知识浅薄,放弃劳动仲裁过程中应有的权利太不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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