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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理应赔偿 吵闹反受损失

      

本报讯 (通讯员 周萌芳) 家住重庆市的苟某系我市一家企业的职工,任加工车间外圆磨床工。今年3月17日下午4时30分左右,因砂轮掉入存砂槽,苟某用手去捡砂轮时,不慎被刮砂刀将手指刮伤,后经余姚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痊愈。6月5日,苟某被上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被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拾级。6月23日,苟某申诉至上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企业赔偿,后经仲裁委协调,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企业支付苟某工伤补偿金10000元。但在履行的过程中,企业反又提出要求苟某赔偿2000元。原来今年5月22日苟某与企业在协商工伤待遇过程中,由于情绪冲动,摔坏了总经理的办公用品,这使双方原本调解好的事情变得复杂,给尽快履行调解协议带来了难度。后经仲裁委再三协调,双方同意由苟某赔偿企业损失1000元。为此,苟某自己也感到很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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