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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抢劫还是杀人?

市人民法院对一牵连犯作出择重判决

      

本报讯 (记者 章海宁 通讯员 陶秋文) 一被告在实施抢劫时,为阻止被害人反抗,将其推落湖中窒息昏迷,法院是以抢劫罪量刑还是杀人罪判决?近日,市人民法院根据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原则,对被告王某以故意杀人罪作出判决。

今年1月15日晚8时许,被告王某在百官城区租乘吕某的人力三轮车去驿亭镇,在途经白马湖边上的西徐岙村村道时,被告王某勒令吕某停车,后乘吕某不备用掐颈等暴力方法对其实施抢劫。吕某奋力反抗并大声呼救。被告王某为阻止被害人反抗,将吕某推落湖中,并用力按住吕某肩部,使吕某在湖底窒息昏迷。因有人听到呼救声及时赶来,被告王某谎称醉酒掉入湖中,未告知湖中还有被害人,并爬上岸骑上吕某的三轮车逃跑,并从车兜内劫得人民币60余元。后吕某被人及时救起幸免于难,经法医鉴定,吕某之伤构成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阻止被害人的反抗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杀人未遂。其行为既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也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系牵连犯。由于本案被害人所受的损伤为轻伤,且劫取的财物数额不大,如果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本案显然不属于情节较轻。根据牵连犯择一重罪的原则,本案被告人王某之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定罪处罚。

据此,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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