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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调头 肇事逃逸判刑

      

本报讯 (通讯员 王信根) 日前,市人民法院对严重违章在高速公路上调转车头,引发特大交通事故后逃逸,导致四人死亡、二车报废的肇事驾驶员李强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7万元。

1997年3月10日5时30分许,家住安徽省怀远县马城镇上洪村的李强驾驶皖/52108号货车由宁波驶往余姚牟山镇。本以为多拉快跑能挣大钱的李强,不料思想麻痹一时迷糊错过牟山下道机会,行至杭甬高速公路79KM+300M处。因在高速公路上调头,与后方驶来的由王鹏驾驶的苏A/11474号小货车发生碰撞,引起两车起火,造成王鹏和车内三乘客死亡及两车报废的特大交通事故。肇事后,李强既不抢救又不报警而逃离现场,后于2003年2月14日被抓获归案。经浙江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支队鉴定,肇事司机李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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