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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横幅惹的祸?

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

      

本报讯 (记者 章海宁 通讯员 孙奇杰) 横幅被风吹落,致使一妇女摔倒受伤。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判决被告某房产公司、某广告公司向原告娄某赔偿损失4万余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

原告娄某诉称,2002年4月5日,原告骑助动车经横街向右转弯至新建路。转弯时,适逢两被告在新建路过街广告横幅和彩旗被风吹落,横幅落在骑车的原告娄某身上,铁丝落在原告助动车前轮,助动车被铁丝绊倒,造成原告摔倒受伤。出事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经治疗,伤势已稳定,但右脚已造成伤残。为此,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44707.11元及精神抚慰费20000元。

被告某房产公司辩称,原告被自己的铁丝绊倒受伤是事实,但铁丝断掉是由于被横幅缠住及风力作用拉断造成。被告某广告公司辩称,原告的伤是被掉下来的铁丝绊倒,与自己挂横幅没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同时,两被告均认为,原告精神损害不是很大,要求精神抚慰费无法律根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的铁丝由于被告某广告公司的横幅缠住断裂掉下,碰在原告娄某驾驶的助动车上,致原告受伤,应负一定赔偿责任;被告某广告公司的横幅在大风天气缠住铁丝,使铁丝断裂是主要原因。因此,被告某广告公司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娄某在路上正常行驶车辆,对铁丝、横幅的坠落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抚慰金,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且其要求合理,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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