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割人耳朵一只 赔款六万判刑

      

本报讯 (通讯员 一剑 王信根) 5月15日,上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割人耳朵案。因被告人王某赔偿被害人6万元且案发后投案自首,故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因为一桩4000元的经济纠纷,竟失去理智用刀将张左耳朵割掉,继而坐车到上浦派出所投案,张虽经医治但终失去耳朵1只。经法医鉴定,张已属重伤。市检察院以致人重伤而批捕王某。监所内,王悔恨酒后惹祸,法院在审理中,王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共6万元。鉴于王案发后投案自首,在民事赔偿上受到被害人谅解。故法院对王适用缓刑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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