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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零口供,无名信寄省城为其喊冤……

公检联手制狡狐

马椿寿

      

这是一起省人大、省政法委、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十分关注的案件,在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大喊冤枉的情况下,上虞市公安、检察联手作战,在时达8个月之久,终将“喊冤者”何伟忠推上被告席。2003年5月8日由上虞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何伟忠身为浙江五洋建设集团公司员工,利用负责收取工程款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51万元为妻子购买轿车及个人挥霍,数额巨大;以资金已不存在的验资证明,欺骗公司登记机关苏州市常熟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常熟市嘉寅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常熟市常昆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挪用资金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何伟忠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何伟忠提出无罪和辩护人提出何伟忠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的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伟忠犯挪用资金罪,虚报注册资本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二,挪用的资金人民币51万元应由被告人何伟忠退还给浙江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判决,何伟忠这才像泄了气的皮球。

现年40岁的何伟忠原是上虞市崧厦镇人,案发前将户籍迁至东阳市。1998年12月10日,何伟忠被浙江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洋公司)任命为下属的金福公司经理。1999年7月10日,何以五洋公司之名承接了上海新延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上海文化花园工程项目,五洋公司与其签订了经济责任承包合同。2001年初,因拖欠民工工资、材料商的材料款,造成民工和材料商上百人聚众集会,欲冲击上海市政府。在矛盾一触即发时,何伟忠却住进上海一大酒店躲避。为阻止闹事,上海警方闻讯出动,五洋公司得悉后,决策者顾全大局,为避免公司的信誉和考虑民工、材料商过年要领钱的实际情况,即出资金200万元以解燃眉之急,平息事态。鉴于何伟忠临阵脱逃,严重失职,五洋公司多方寻找,在找到何后,公司派员与何洽谈,对金福公司进行清账,由于何当时所提供的工程应收应付款大致相平(后经查,何方当时隐满了不少应付款),五洋公司与其协商后双方中止原承包合同。但何受公司委派处理金福公司善后应收应付款过程中,不但使公司多付应付款,更严重的是将罪恶之手伸向收回的工程款。

五洋公司发现何严重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后向上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上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在外围大量调查取证,获得了何伟忠犯罪证据后,于2002年8月22日将何伟忠依法刑事拘留。面对公安民警讯问,何不是拒供就是称无罪,可以说对犯罪嫌疑人是零口供。谁知,在何伟忠落网不久,一封封没有署名的“紧急情况汇报”发至浙江省公安厅纪检处并抄报浙江省人大、政法委、省检察院。“汇报”内容主要是:一是五洋公司与何单方面终止合同无效;二是五洋公司未经何同意擅自支付200万元给民工、材料商,经侦大队是强行插手经济纠纷,采取扣押何作为“人质”方式,属地方保护主义,何是东阳人,上虞无权管辖等。到底是经济纠纷还是严重经济犯罪?东阳市公民何伟忠即使犯罪,上虞是否有管辖权?这无疑给办案部门带来压力。为此,上虞市公安局、检察院领导专门指派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办案骨干承办对何伟忠一案的侦查、批捕、审查起诉。上虞市委政法委专门召开会议,要求政法各部门密切配合。

公安人员历经数月大量调查取证,后又在江苏警方的配合下,终于查获何伟忠不但挪用巨额资金,还在江苏省常熟市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的犯罪事实。案件到检察院审查起诉环节后,检察官首先碰到的是何伟忠聘请的两个律师在起诉前的“交涉”,律师强调:一是何案属于五洋公司单方中止合同的经济纠纷案,即使要处理,属民事法律关系,由民法来调整,不能按刑法处罚;二是何伟忠在承包期间已足额将管理费上交五洋公司,即使挪用了资金,应属于他自己的资金,不是五洋公司的钱。针对法庭上的两名对手将为何作无罪辩护,审查起诉的检察官为做到以事实说话,出庭胜诉,针对上述问题和公安机关尚未查明的事实自行补充侦查,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和公安材料的审查结果,否定了律师所述。一是何在1999年、2000年两年中未交足额管理费,至今拖欠五洋公司管理费99.2万余元;二是何不但挪用了巨额资金,而且五洋公司与何中止合同后,因何原隐瞒的应付款等,公司白白贴上200多万元;三是确认了上虞对何案的管辖权,即何工地虽在上海,但五洋公司注册地在上虞,何虽被撤销经理,但有五洋公司职工登记表和职工养老保险证等事实证明,何仍为公司职工。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后,上虞市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3月26日向市人民法院起诉,起诉书认定:

“被告人何伟忠,在浙江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利用公司委派其负责收取上海文化花园工程款的职务之便,于2001年12月至2002年2月间,采用私刻‘浙江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2)’,转账背书之手段,将从甲方单位上海新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取的工程款100万元和从陈新明购房户收取的购房款32万元(抵工程款),合计人民币132万元转入被告人自己开设的上海通顺建材有限公司账户。后被告人何伟忠采用转账及提取现金的手段,挪用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51万元,用于为妻子购买轿车、支付个人律师顾问费用及个人挥霍。

同时,检察院还指控何伟忠于2002年3月至4月间,以临时借资1168万元,伙同他人骗取江苏常熟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两家公司登记(验资款当日取出)的虚报注册资本犯罪事实。

法庭上,被告人何伟忠仍“死猪不怕开水烫”声称无罪,气壮如牛;两律师为其无罪辩护咬定不放。但出庭公诉的两名检察官早有应付无罪辩护的思想准备,他们沉着应战,与两律师唇枪舌战激烈交锋,以大量的事实击败对方无罪之辩,检察官以有理有节、严密的逻辑、机警巧妙的答辩,最终获得胜利,法院对检察院指控何伟忠两罪事实全部予以采信。

狡狐终难逃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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